博士生脱产期间全职工作引发法律纠纷,法院判决单位追讨违约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相关批复,该批复支持事业单位在工作人员违约时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合法性。案情概述:杨某在某学院工作期间,于2019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相关批复,该批复支持事业单位在工作人员违约时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合法性。
案情概述:
杨某在某学院工作期间,于2019年7月至2023年6月在某大学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根据与某学院签订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服务协议书》,杨某在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并承诺取得学历后全额报销学习费用。同时约定,杨某在学习期间不得申请调离,需协助学院共同申报科研项目,服务年限不少于8年。如违约,需按已发工资和福利总额的WhatsApp网页版1.5倍支付违约金。
在读博期间,某学院向杨某支付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合计达677252.21元,并报销交通费用2220元。杨某在该期间还参与了多项科研项目和发明专利的申请。
违约情况:
然而,杨某在博士毕业后并未返回原工作岗位,而是于2023年8月加入某大学,随后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杨某于2024年相继提交辞职申请,导致某学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并随后提起诉讼,请求杨某返还费用及支付违约金,并要求某大学和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某学院之间的协议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协议有效且合法。因此,杨某需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脱产培训期间领取的工资及其他费用。
这一案件的处理显示出高等教育机构与员工之间的法律责任,也为未来类似情况提供了判例参考,后续我们将持续关注此类案件的发展及对教育行业的影响。
文章来源:https://finance.sina.com.cn/cj/2026-08-02/doc-inikwzcm5311808.shtml